第一條
爲了控制吸煙,減少煙草煙霧危害,保障公衆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内公共場所、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控制吸煙工作,适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吸煙,包括攜帶燃着的卷煙、雪茄煙、煙鬥。
第三條
本市控制吸煙工作實行積極引導、公衆參與、單位負責、依法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設立的健康促進(jìn)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内的控制吸煙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拟定控制吸煙工作的政策措施;
(二)指導、組織、協調各部門、各單位的控制吸煙工作,審核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控制吸煙工作年度報告,監督檢查控制吸煙工作各項措施落實;
(三)定期召開(kāi)會議,研究、解決控制吸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向(xiàng)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的控制吸煙情況。
健康促進(jìn)委員會的日常辦事(shì)機構設在同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條
市和區、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duì)本行政區域内控制吸煙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教育、文化廣播影視、體育、交通港口、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管理機關事(shì)務工作的機構,按照本條例和其他相關規定做好(hǎo)有關控制吸煙工作。
負責控制吸煙工作監督執法的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明确執法機構和人員,履行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執法職責。
第六條
禁止在下列場所吸煙:
(一)托幼機構、少年宮、中小學(xué)校及中等職業學(xué)校等場所的室内外區域,其他各級各類學(xué)校、培訓機構的室内區域;
(二)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的室内外區域,其他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内區域;
(三)兒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區域,其他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内區域;
(四)圖書館(室)、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宮)、美術館、展覽館、影劇院、音樂廳、文化館(宮)、青年宮及其他科教、文化、藝術場所的室内區域;
(五)錄像廳(室)、遊藝廳(室)等娛樂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室内區域;
(六)商場(店)、超市、書店等購物場所的室内營業區域;
(七)公共體育場館、運動健身場所的室内區域及室外的觀衆區、比賽區;
(八)文物保護單位、公園等場所的室内區域;
(九)賓館、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務場所的室内公共區域和無煙客房;
(十)機關、團體的室内區域;
(十一)本條前十項以外的單位和組織的辦公室、會議室、餐廳,以及向(xiàng)公衆提供金融、郵政、電信和其他公共服務的室内區域;
(十二)客運公共汽車、長(cháng)途汽車、電車、出租汽車、城市軌道(dào)交通車輛、船舶、飛機、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售票廳、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區域;
(十三)法律、法規和規章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及區域。
第七條
餐飲場所、歌(舞)廳、公共浴室設置吸煙室的,吸煙室應當具備獨立空間、獨立有效的通風換氣裝置,設置明顯标志;吸煙室以外的室内區域禁止吸煙。未設置吸煙室的餐飲場所、歌(舞)廳、公共浴室,禁止吸煙。
前款規定場所的經(jīng)營者和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逐步實現本單位的全面(miàn)禁止吸煙。
第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根據實際需要,臨時劃定或者增設禁止吸煙的範圍。
第九條
在各類公務和大型公共活動中不吸煙、不備煙、不敬煙。
第十條
托幼機構、少年宮、中小學(xué)校及中等職業學(xué)校等場所,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和圖書館(室)、科技館(宮)、美術館等場所内設置的商店、小賣部、自動售賣機,不得銷售卷煙等煙草制品。
第十一條
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控制吸煙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miàn)負責本單位控制吸煙工作。
禁止吸煙場所的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禁止吸煙管理制度,設置禁止吸煙檢查員,并做好(hǎo)禁止吸煙宣傳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煙區域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标志,公布監管電話号碼;
(三)在禁止吸煙區域内不得設置煙缸等與吸煙有關的器具;
(四)對(duì)在禁止吸煙區域内吸煙者予以勸阻,對(duì)不聽勸阻的,向(xiàng)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duì)在禁止吸煙區域内不聽勸阻的吸煙者,有權令其離開(kāi)或者拒絕爲其提供服務;法律、法規對(duì)提供服務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在禁止吸煙場所内,任何人有權要求吸煙者停止吸煙,有權要求該場所的所在單位履行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職責,有權向(xiàng)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四條
健康促進(jìn)委員會應當組織開(kāi)展多種(zhǒng)形式的控制吸煙宣傳教育活動,使公衆了解吸煙和被動吸煙的危害,增強全社會營造無煙環境的意識。
機關、團體、學(xué)校、醫院等單位,應當開(kāi)展控制吸煙的宣傳教育活動,宣傳吸煙和被動吸煙的有關危害。
報刊、廣播、電視、通信、網絡等傳播媒體和有關單位應當定期免費積極開(kāi)展吸煙和被動吸煙有害健康的公益宣傳活動,适時發(fā)布禁止吸煙的公益廣告。
第十五條
提倡和鼓勵創建無煙單位。
鼓勵單位制定内部控制吸煙獎懲制度。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制定和組織實施控制吸煙準則。
控制吸煙工作應當作爲文明單位評比的内容之一。
第十六條
鼓勵志願者組織、其他組織和個人通過(guò)各種(zhǒng)形式,參與控制吸煙工作或者爲控制吸煙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七條
每年5月31日的“世界無煙日”,集中開(kāi)展控制吸煙宣傳,并倡導煙草制品銷售者停止售煙一天、吸煙者停止吸煙一天。
第十八條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和推動醫療衛生機構設立戒煙服務門診,爲吸煙者提供戒煙指導和幫助。
第十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以下規定實施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執法:
(一)教育、人力社保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級各類學(xué)校及培訓機構的監督執法;
(二)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負責文化、藝術、娛樂場所以及文物保護單位的監督執法;
(三)體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公共體育場館的監督執法;
(四)公安機關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商場(店)、超市、書店等購物場所的室内營業區域,賓館、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務場所的室内公共區域的監督執法;
(五)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客運公共汽車、長(cháng)途汽車、電車、出租汽車、城市軌道(dào)交通車輛、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售票廳、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區域的監督執法;
(六)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公園的監督執法;
(七)民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督執法;
(八)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機關、團體,本條例第六條第十一項規定的區域,科技館(宮)等科教場所,少年宮、檔案館、青年宮、運動健身場所、公共浴室、餐飲等場所或者區域的監督執法;
(九)民航、鐵路管理部門依照國(guó)家有關規定負責相關交通工具和售票廳、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區域的監督執法。
管理機關事(shì)務工作的機構負責機關及其提供公共服務的室内區域控制吸煙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根據控制吸煙工作實際需要,可以對(duì)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履行控制吸煙的管理職責予以調整,并向(xiàng)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條
負責控制吸煙工作監督執法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并對(duì)舉報和投訴情況及時予以處理。受理舉報投訴的機構名稱、受理方式應當向(xiàng)社會公開(kāi)。
負責控制吸煙工作監督執法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确定控制吸煙流動巡查執法人員,負責巡查管轄的禁止吸煙場所,并對(duì)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吸煙行爲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duì)控制吸煙工作監測評估、科學(xué)研究、宣傳教育、行爲幹預、人員培訓、監督管理等工作所需經(jīng)費應當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禁止吸煙場所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duì)單位處五千元罰款,并對(du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五百元罰款:
(一)不建立禁止吸煙管理制度,不設置禁止吸煙檢查員,不開(kāi)展禁止吸煙宣傳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煙區域不設置醒目禁止吸煙标志;
(三)在禁止吸煙區域内設置煙缸等與吸煙有關的器具;
(四)對(duì)在禁止吸煙場所、區域内吸煙者不予以勸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餐飲場所、歌(舞)廳、公共浴室不設置吸煙室又不禁止吸煙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吸煙且不聽勸阻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chéng)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shì)責任:
(一)阻礙控制吸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二)侮辱、诽謗、威脅、毆打控制吸煙執法人員、禁止吸煙檢查員、勸阻吸煙的人員;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爲。
第二十六條
負責控制吸煙工作監督執法的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控制吸煙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duì)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2年5月31日起(qǐ)施行。1996年7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guò)的《天津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條例》同時廢止。